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为配合落实市政府“办证难”工作意见,减少物业企业办事流程,加快办事效率,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同时,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做好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材料审查工作。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物业买受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或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犯业主权益的,该企业除依法依规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其行为还要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二、做好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备案工作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做好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备案工作,建立台账,以便做好全市物业项目的监察工作。对于不符合承接查验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予以备案。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监管,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为,提升县区物业管理成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行业总体水平。
特此通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