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领域内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领域内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修改、完善相应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和市场管理,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用事业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工作。指导县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负责收集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建筑工程、建设行业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建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报专项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及招投标监督管理。
(十五)研究拟订全市静态交通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县区及市直部门落实城市静态交通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协调县区及市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等交通项目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
(十六)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七)承担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责任。负责综合协调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推进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推动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