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网络、机要档案、目标绩效考核和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及重点工作的调研和督查。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报送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与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负责编制领域内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市属城建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统筹对上争取资金、优惠政策,平衡领域内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统计分析。统筹招投标工作,拟订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信息统计管理。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际交流工作。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承担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拟订领域内政策规定、立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行业内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行业内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组织执法队伍业务培训。拟订依法行政意见,负责对行业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置性审查工作。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领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行业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行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行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统筹机关营商环境工作。
(五)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编制年度消防设计与验收工作计划,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监督指导工作。
(六)住房保障科。承担棚户区住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指导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档案。指导住房建设和城镇危房管理,指导县区公房管理和租赁住房市场及平台建设。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指导房地产“去库存”和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全市房地产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承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指标任务。
(八)物业管理科。负责拟订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负责指导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前期物业招投标及管理,负责指导住宅区按规划进行环境建设,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监管和隐患应急处置,负责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物业行业协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供热监管科。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和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政府投资供热工程的项目建设、监管工作,负责供热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工作。指导城市供热设施工作。负责指导拆除小锅炉。
(十)给排水监管科。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工作。负责供水、排水行业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行业内企业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和技术评价。负责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运营监管,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指导实施城市排水水量、水质监督检查,协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等相关工作。负责供水、排水行业管理智慧技术平台监管。统筹领域内的水环保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十一)燃气监管科。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燃气设施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行业内企业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和技术评价。负责燃气行业管理智慧技术平台监管。负责政府投资燃气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工作。
(十二)建筑市场监管和改革科。负责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检查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承担全市建筑业经济发展指标任务,拟订全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政策,承担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拟订全市建筑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参与领域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对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管理。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市建筑工程、建设行业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调查处理。
(十四)勘察设计监管和建筑技术科。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勘察设计工作,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能建筑认定,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合作利用,负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指导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五)安全应急监管科。负责统筹应急保障、协调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局内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编制、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局内相关工作制度和责任落实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演练,指导、检查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城市建设科。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相关项目的建设。负责统筹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科。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市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
(十八)市容管理科。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发展规划、管理标准、监管办法和实施计划,依据权限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建筑立面和公共设施容貌管理、街路指示牌建设、占用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等涉及市容环境方面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景观照明相关工作。负责统筹领域内扬尘治理工作。
(十九)循环产业开发建设管理科。拟订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及新型循环产业开发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除雪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厂、固体垃圾排放场、垃圾分类等城市新型循环产业开发建设项目,并组织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十)园林绿化科。拟订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的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操作标准、监管办法等,依据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行业管理和验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指导城区森林防火和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市政设施管理科。拟订市管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规划标准和监管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市管道路、桥梁、路灯、亮化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管与维护、安全工作。参与市管市政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及竣工验收并负责接收工作。
(二十二)城市静态交通监管科。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静态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其他形式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等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等区域机动车违停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静态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城管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拟订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承担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系统相关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专项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承担城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信访投诉科。拟订全行业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交办、复查、代政府复核、答复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五)财务审计与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机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任职资格评审、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