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核发的资质延续
(一)任务范围及时限。由省住建厅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资质延续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承担。2024年2月20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企业申请应一次性申请,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放弃某项或多项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二)主要核查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文件要求,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社保等均需达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数量进行认定。
(三)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申报。市住建局驻厅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现场核验申请材料相关原件,核验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齐备后,市住建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程序。核查后,需整改材料的企业,由窗口通知企业补正材料并再次上传电子材料。市住建局每半个月汇总合格企业名单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
二、企业需上报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1)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附件3)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八)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九)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十一)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十二)企业入建筑业统计库情况
(十三)近三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市级核发的资质延续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企业延续工作待省厅明确后,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服务意识,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的每家企业。
(二)参加本次资质延续的企业,要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首次组卷及申报工作。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办理延续的,请同时完成申报工作,部分资质延续申请未通过的,需等待企业所有项资质的延续申请全部通过后,才能统一提交省厅。企业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市住建局将以此次资质延续为契机,强化资质的动态监管,不断规范建筑业行业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不断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未尽事宜,后续补充。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02月08日
申报地址:抚顺市营商局三楼住建局窗口
(窗口接件电话:024-52867451)
(业务咨询电话:024-575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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