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韩学军
受托单位:抚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时爱民
为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查处违反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三条等规定。
二、委托事项
(一)负责市本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等实施行政处罚。
(二)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负责所受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施工过程及质量保修期内质量问题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和处理;
(四)配合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五)组织或配合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对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配合省级工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组织申报工作;
(八)配合房屋市政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
三、工作权限
受托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托单位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受托单位不适当的或违法监督管理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将部分或全部职责终止委托;
3.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受托单位责任
1.根据本委托书依法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委托事项的工作;
2.受托单位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前90日内提交行政执法委托请示;
3.受托单位如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4.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检査和监管意见;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6日止。
六、本委托书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
章后生效,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一份。
七、本委托书由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委托单位(公章):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托单位(公章):抚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韩学军 法定代表人:时爱民
2023年10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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