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单位:
现将 《抚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6日
抚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算与执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房屋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责任人。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程序: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住建局核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建筑面积核定缴纳金额,并出具电子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通过缴费系统15日内完成缴费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到市住建局二次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中核定的建设总面积,在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上实施多退少补。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土地摘牌人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时限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缴、管理、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相关政策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核定政策继续有效的,相关部门应予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已实施容缺受理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面积核定意见,市住建局可按意见面积核算、收缴。
第十二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房屋建筑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按中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或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占用金。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追缴,并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占用金。
第十四条 各城区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对房屋建筑项目是否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进行核定,未交纳的督促建设单位尽快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无正当理由拖延不交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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