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抚顺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于2024年8月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抚顺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地址:顺城区振兴大厦A708,联系人:黄雷,联系电话:57612990,邮箱:fcjzzjsc@163.com)。
附件:关于规范抚顺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规范抚顺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住建部门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应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上岗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备案前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内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载有实名登记信息的工作牌或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卡。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时,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告知备案条件,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住建部门定期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经营门店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业务办理流程、服务项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强制收费。
(三)规范交易服务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经纪服务内容,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前,应当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进行房源核验。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内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曝光典型案例。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遵守行业自律规约,诚信规范守法经营,维护良性竞争环境,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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