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强液化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液化气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液化气用户安全,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抚顺市关于规范液化气行业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沟通,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1.电子邮件:fsszjwgyc@163.com
2.联系电话:024-57500560 024-57500570(传真)
3.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监管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抚顺市关于规范液化气行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强液化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液化气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液化气用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及液化气用户使用活动。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国家标准要求登记在液化气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辆是指专业运输危化品车辆;配送车辆是指正三轮电动车。
第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行业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企业安全运行和用户安全使用。
第四条 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严进、严管、重罚”工作要求,严格企业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核发充装经营运输许可,加强液化气企业生产、经营、运输、配送等环节监管。建立健全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研究分析液化气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整治查处液化气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液化气市场秩序。
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规范配送服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液化气等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打击液化气领域违法行为。
第六条 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辽宁省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全面规范达标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液化气企业应当规范达标,对照相关标准,进行提标改造,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未规范达标、需停业整改的液化气企业应向县(区)住建部门提出停业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县(区)住建部门对其依法依规给予关停。
第七条 市、县住建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加快推进液化气企业整合,淘汰“小散弱”液化气企业。推行液化气企业统一配送服务,提升安全水平、服务质量。
第八条 落实液化气行业智慧监管。将液化气企业充装、生产经营、配送、签订合同、入户安检全链条纳入液化气行业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智慧化充装、经营、配送、服务跟踪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和配送车辆。
第十条 液化气企业建立健全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市住建局制定的合同范本,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定期向住建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等信息,并录入到液化气行业智慧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液化气企业加强送气工的管理和安全教育,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责任。
(一)送气工须持证上岗,按照《辽宁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组织送气工参加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各县(区)严格进行液化气企业申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初审,初审合格后经教育培训考核,核发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市住建局将全市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
(二)送气工应当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送气工应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遵从职业操守,切实履行入户安检、随瓶安检义务。入户安检内容应按照市住建局统一范本(见附件2),但不限于范本规定的安检内容进行,主动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常识,协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
(四)送气工应严格按照《燃气企业禁止向相关用户供气告知书》(附件3),不得向其所列禁止用户送气。
(五)液化气企业应与送气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切实保障送气工合法权益,公平分配企业收益,采取底薪加绩效方式,支付工资薪酬。
(六)送气工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开除的,液化气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销送气工手续,市住建局发布注销信息。
(七)送气工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变更等相关手续,经县(区)住建局初审,提报市住建局重新核发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八)住建部门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章注销送气工岗位证书的送气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推行液化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标明“液化气送气工”字样,服装后背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服装样式由企业制定。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发现送气工存在具体违规行为的(见附件1),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封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件的送气工进入小区开展送气业务。物业(经营)管理单位禁止高层建筑、半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进入瓶装液化气。一旦有违法送气行为发生,应及时予以阻止,并向市、县(区)住建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液化气企业用于配送气瓶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禁止“以车代库、以车代售”行为。
第十六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统一配送气瓶车辆的车身标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积极推广使用正三轮电动车进行“最后一公里”配送。
第十七条 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十八条 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九条 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二十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应点,为瓶装液化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场所。供应点应合理设置、确保安全,液化气企业原有供应点在符合国家、省安全技术规范、安全间距等相关安全条件下可保留,在液化气企业经营许可中备书。
第二十三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值守。
第二十四条 供应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充装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液化气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液化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业监管,形成工作机制。市住建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年度开展全面检查液化气企业充装、经营、安全管理、入户安检和服务治理。各县区每季度聘请专家团队检查液化气站充装、生产经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情况,指导燃气企业进行工艺设施隐患整改和提标改造,每月对燃气企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液化气企业各项制度、人员证件、入户安检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加强反恐防范和应急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反恐防范快速反应能力,监控系统及各类防爆装备状态完好,组织开展反恐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反恐怖防范和应急救援水平,提高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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