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现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建筑物节能状况以及供热设施供热能力都具备的情况下,我国北方冬季采暖地区把室内供热达标温度定在18℃,它能够达到绝大多数人对取暖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规定:“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室内温度标准值为16℃-24℃”;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规定,要求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我市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民生供热工作,通过不断推进集中供热拆炉并网、棚户区等老旧房屋节能改造、老旧供热管网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城市供热硬件设施水平不断提高,节能性房屋室内供热温度普遍可达到20℃以上。在强化供热监管方面,严格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经营许可办法》《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等规章管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考核办法》《抚顺市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了供热企业监督考核机制,组织督导供热企业提高运行服务标准,结合天气情况提前、延期供热,并对供热运行中存在的低温不热户进行建档立卡,持续开展访民问暖等为民服务专项行动,主动解决居民供热问题,提升居民满意度。近年来,我市供热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供热诉求量逐年下降,在全省供热考核中位于前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热用户对冬季室内温度的需求有所增加,但考虑到我市房屋建筑节能情况、供热管网现状、供热能力、减排目标、热价定价机制和供热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等因素,尤其抚顺市作为辽宁省内最低温城市,在相同供热标准下,供热成本本就高于其他城市,若直接硬性提高温度最低标准,并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要提高室内达标温度,需要启动城市供热条例修编及城市热价重新核算调整等一系列工作,我局已与市人大法工委沟通,将联合市人大等部门做好相关法规调研工作。我市计划2026年启动供热条例修订工作,届时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参考省供热条例,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行评估。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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