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彤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开展抚顺市老旧建筑防雷装置检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既有居民住宅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
您提出的我市老旧小区建筑大多始建于上世纪,且由于之前的防雷设计标准较低且年久失修,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建筑及办公场所的防雷设施老化问题,我局深表认同。根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相关规定,我局认真研判现状,印发了《关于加强既有居民住宅防雷装置维护工作的通知》,指导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物业企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工作。
二、关于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因此,住建部门非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时,依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正)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及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等规定,我局已将您关于市气象局组织有关单位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我市建筑开展检测工作的建议,函告市气象局,商请结合相关工作职责推动老旧建筑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老旧建筑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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