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停车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由于拟建停车场地块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所以,该地段绿化用地改变为停车场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
感谢您对城市静态交通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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