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小区内供热设施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及征收小区内供热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涉及税务、财政部门,我委已书面形式征求了两部门相关问题意见,反馈情况如下:
一、关于提取小区内供热设施折旧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只有将建设单位投入的小区内供热设施转交给供热企业,使其变为供热企业的固定资产,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供热企业提取折旧。
二、针对您提出的对新建小区换热站及二级网供热设施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市住建委征求了市财政局的意见。此类费用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属省级管理权限,我市无权确定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而且,目前全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很难实现新增涉企收费的项目。
为保证新建小区换热站及二级网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对新建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建设、验收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市住建委做为开发、供热、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协调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同时希望您多为城市供热工作出谋划策,促进我市供热更好的发展。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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