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宏、孙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减免我市垃圾处理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征收管理规定制定背景
2002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基于以上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5年我市印发《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发〔2005〕5号)确立了我市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2024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收费标准沿用了抚政发〔2005〕5号,一直未提高。
二、现实情况
建议中提到的受疫情冲击、社会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整体经济水平较低,百姓较为排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的情况确实存在。
但随着各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厂(场)的不断规范化建设发展,垃圾处理支出已大大高于2005年水平。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一年处理费用合计大约2400余万,加上我市现在城区环卫人员3200余人的工资、社保及环卫车辆、设备等开销,城区环卫支出的粗略估算接近2亿元。我市2024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1200万左右。按照可持续发展“以支定收”的原则,收支相差甚远。
三、工作开展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非税收入票据”问题及“缴费手续”问题,我们将同相关部门互相配合,进一步加强培训、宣传,让基础人员做到主动提供电子非税收入票据,针对老年人等群体做好协办申报工作。
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仍是我市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厂(场)可持续良性运营的重要保障。待未来实际条件满足时,我们将协调相关单位,切实研究评估调整居民、个体工商户、大型个体工商户(含连锁型)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感谢您对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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