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市供暖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供热标准问题
按照省、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我市供热达标温度为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辽宁省内其他城市也执行该标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民生供热工作,通过不断推进集中供热拆炉并网、棚户区等老旧房屋节能改造、老旧供热管网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城市供热硬件设施不断提高,节能性房屋室内供热温度普遍可达到20℃以上。在政策执行方面,严格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经营许可办法》《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等规章管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考核办法》《抚顺市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了供热企业监督考核机制,要求供热企业转变观念,提高运行服务标准,对供热运行中存在的低温不热户进行建档立卡,主动解决居民供热问题。
关于修改城市供热条例,提高法定达标温度建议,需要启动城市供热条例修编及城市热价重新核算调整等一系列工作。省住建厅今年计划启动《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工作,我市供热条例修订拟在省条例修订后开展。届时,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参考省条例,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行评估。
二、关于供热行业监督方面
我市目前已建成城市供热指挥调度平台,可在线监测城市热源、换热站实时温度,监测已覆盖100%。同时,对诉求集中的小区及住户,投放远传监测温度计,实时监测室内温度,并要求辖区政府、供热企业主动开展供热入户访民问暖活动,解决各类居民供热问题。由于冬季供热入户进回水温度是根据室外气温、房屋结构类型、管网流量等综合因素确定,难以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供热企业需根据自身供热设施情况、区域房屋节能类型、室外气温等综合因素制定自身特定的运行曲线科学运行。为加强供热监督管理,市政府按照《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和《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考核办法》从供热运行、信访投诉、应急处置等多方面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考评、通报排名、奖优罚劣。
针对用热户私改造成安全隐患问题,按照《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我市严禁居民住户自行改动供热设施,各供热企业均设有稽查部门,对于个别用热户私接乱改,尤其影响其他居民供热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报辖区供热主管部门严格整改,确保供热运行安全。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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