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供热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城市供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为规范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对热点、敏感问题予以明确和界定,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已完成了新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暂行)》草案的起草工作,于去年征求完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并在局门户网站将草案和说明面向社会公示。
新《规定》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层高、超高和阁楼等热费收缴,规定了“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1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对测温退费的程序、方法、标准和不予退费以及酌情扣减退费金额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局去年已正式向司法局呈报送审稿,司法局审查材料后认为,依据《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司法局的要求,尽快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再次向司法局呈报送审稿,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新《规定》。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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