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供热收费标准不合理现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我们已经按照新颁布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制定了《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但因市政府主要领导涉案,未能按时履行政府规章相关规定程序,故未能颁布实施,该《办法》因此而搁浅。期间,供热主管部门多次与法制部门沟通推进该《办法》尽快重新出台,均未能出台。《办法》在充分借鉴沈阳、鞍山、本溪等多个省内城市现执行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住宅房屋层高超过3米或者非住宅房屋层高超过3.5米,每增高0.3米加收10%热费,不足0.3米按照0.3米计算。非住宅房屋层高6米以上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超高缴费额度。”按照抚顺市立法计划该《办法》已列入2018年立法调研计划,计划2019年颁布实施,市住建委正在积极推进,经与法制部门沟通,基本同意在2018年出台实施,拟近期到省内周边城市进一步学习考察,解决这一政策出台问题,尽快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同时希望您多为城市供热工作出谋划策,促进我市供热更好的发展。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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