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本市城区范围内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符合城市最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时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最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坚持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最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三、申请条件
户籍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 | ||
家庭成员 | 同一户口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经济状况 |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
住房 | 申请租赁补贴 | 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家庭房屋是指保障家庭成员、成员配偶、未成年人父母的房屋。具体指自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 ①家庭成员中的私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已购买待入住或已拆迁预安置的住房; ③拥有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该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④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原被拆除的住房灭籍时间未超过5年; ⑤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赠与、出售以及偿还债务等原因转让的自用住房过户时间未超过5年。 申请家庭住房中符合④⑤项的,申请人如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申请家庭成员治病的,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出售房屋面积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
申请实物配租 | 无自有房屋并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
注:1.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家庭状况的相关材料。监护人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关系的,监护人家庭房屋面积计入申请人住房面积。
3.家庭成员分户的,户口迁出时间需满2年,方可申请。
四、申请材料
以下提供材料均为申请人及共同居住成员所需提供要件: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形式 |
1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行书写 | 原件 |
2 | 承诺和授权书 | 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填写 | 原件 |
3 | 审核表 | 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填写 | 原件 |
4 | 户口簿 | 申请人家庭成员及配偶的户口簿 | 原件、复印件 |
5 | 身份证 | 申请人家庭成员及配偶的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6 | 婚姻证明 | 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 | 原件、复印件 |
7 | 低保证或特困证 | 原件、复印件 | |
8 | 残疾证 | 原件、复印件 | |
9 | 房屋情况证明 | 家庭成员与配偶住房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 原件、复印件 |
10 | 租房合同 | 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同时提供出租人房主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确认真实有效性。 | 原件、复印件 |
五、申请审核流程
符合城市最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作为申请人,无其它家庭成员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保障标准
1.租赁补贴。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月租赁补贴额=家庭人口数×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调节系数
租赁补贴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元。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调节系数:一人户家庭1.8;二人户家庭1.4;三人户家庭1.1;四人户家庭0.9;五人户以上家庭0.8。
2.实物配租。
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一人户家庭按27平方米,二人户家庭按42平方米,三人户及以上家庭按50平方米。
实物配租时,1人或2人家庭原则上配租单间,3人及3人以上家庭可配租套间。各区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对大子女、两辈人等特殊家庭也可给予照顾配租套间。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保障建筑面积标准内的部分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8元,超出部分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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