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经济开发区审批局: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的审批工作。为确保我市各县区住建系统顺利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导则,请各县区住建局遵照执行。
附件:1.预许可审批告知书
2.预许可承诺书(样本)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4日
抚顺市住建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审批工作,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工业类项目、改造类项目审批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级住建部门审批,其它类工程项目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审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系统、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已互联互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在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打印。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及系统操作能力。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 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为29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工业类项目”为24个工作日;“社会投资改造类项目”为19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审批流程:窗口(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系统上)、统一出件、按时办结。流程:“受理→图审(消防、人防、施工图)→人防立项审批(缴费)→招标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核发(质量、安全、人防监督手续)”。
第八条 联合审图:建设单位应提供经“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系统”审图机构通过的包含“消防、人防、绿建、防雷、抗震”的施工图联合审核意见,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核实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按建设区域确定人防工程建设地点,提送规划设计联合审定意见书,进行人防立项审批后,核发施工许可。若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应按每期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同期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符合免建规定的,经批准后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依据足额缴费凭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经济开发区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含人防)、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发放结果文书。县、区管理主体应加强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后第一时间将信息传递给工程质量(含人防)、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有条件地实行承诺预审批:重点项目在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工程规划许可后,可有条件地申请承诺制审批,即: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行承诺制预审批。
各县区住建部门向建设单位可实行承诺预审批进行告知(告知书),建设单位自愿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及失信造成的损失。并在90日内完成所承诺事项,并补齐相关材料后,住建部门发放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重点项目开复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抚政发[2020]4号),此条款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时,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核发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中标通知书(政府投资项目);
5.取得施工图审批备案;
6.签属“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或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提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一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承诺书;
8.提供危险性较大部分工程清单;
9.提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10.人防工程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战时平面图等施工图纸;
11.提供人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四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服务纳入审批并行流程进行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同步办理市政服务报装业务。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审批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为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为19个工作日;“社会投资改造类项目”为1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窗口(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系统上)、统一出件、按时办结。一般程序:“受理→联合验收(土地、规划、人防、消防、档案、绿建、工程质量监督验收)→验收通过→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标准,自检合格后,到窗口(政务大厅)或系统上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验收责任主体,统一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按“社会投资改造类项目”实施验收,时限12个工作日,流程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联动机制:联合验收采取“市区联验”的审批机制,市或区组织的验收活动,各层级业务部门应全力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验收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验收备案:各验收责任主体,将验收意见合格的结果文书送至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由窗口统一整理、发放;住建部门根据所有竣工验收结果文书,发放《竣工验收备案书》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新抚区、东洲区、顺城区、望花区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在市级住建部门受理、发放;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在各县区住建部门受理、发放。
未按同期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不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环节不实行承诺制审批。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取得施工图审查报告;
3.提供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4.提供规划总平面图、外管网综合图;
5.提供单个建筑平、剖、立、基础的CAD(光盘);
6.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7.提供竣工图纸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8.提供(工业、黑臭水体)环保批准验收手续(环境报告表(书)审批意见);
9.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缴纳凭证;
10.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清单和产品序列号);
12.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13.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通知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通知批准书、发票);
1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报告;
1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6.具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条件;
17.符合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条件;
18.符合质量监督验收的条件;
1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办理接入事宜,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接入工作。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各业务监管科室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施工许可核发后的各类信息推送到各业务监管科室,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贯穿于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各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定期督查等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制度。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与事中事后监管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互通机制,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推送,作为各部门间依法处置的重要信息,形成监管 “一次到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承诺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业务监管部门应实时对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承诺人未按承诺履行,经警告仍未履行的,迅速将情况反馈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视情节给予取消承诺资格、撤消行政许可。
第五章 各业务部门事中事后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易地建设费缴纳);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管和建筑技术科:负责本市审图机构的监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筑专项设计、验收监管;负责监督和指导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承诺预审批)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市场监管和改革科: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以及备案情况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承诺预审批)的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承诺预审批)的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用事业科:规范市政服务企业的工作规程、收费标准、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等;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管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局属各行政执法大队,对各业务监管科室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提供的违规、虚假承诺、失信行为等线索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按照建立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建筑市场检查、日常监管等形式对企业的违规、失信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履行程序,将企业负面清单纳入征信系统。
以上职责县区住建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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