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性建筑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申请条件 |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协议 (公章) 3.现场彩色照片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E区8号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1、繁华地区棚车、商亭占道一年以内为2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2.5元/日、平方米;基建占道一年以内为0.5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0.7元/日、平方米;其它占道(摊位、摊床)一年以内为1.5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2元/日、平方米。 2、主干道路棚车、商亭占道一年以内为1.5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2元/日、平方米;基建占道一年以内为0.3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0.5元/日、平方米;其它占道(摊位、摊床)一年以内为1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1.5元/日、平方米。 3、次干道路棚车、商亭占道一年以内为1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1.5元/日、平方米;基建占道一年以内为0.2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0.25元/日、平方米;其它占道(摊位、摊床)一年以内为0.8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1元/日、平方米。 4、一般支路、街巷路棚车、商亭占道一年以内为1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1.5元/日、平方米;基建占道一年以内为0.2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0.25元/日、平方米;其它占道(摊位、摊床)一年以内为0.8元/日、平方米,一年以上为1元/日、平方米。 5、占用道路的机动车停车场为0.1元/日、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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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24-52867453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抚顺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5.决定:由审批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