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第97项 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审批下放至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
办理材料 |
1.古树名木迁移审批申请表 2.古树名木迁移技术方案 3.标明树木位置的平面图(1:500)、现场照片 4.能够证明所需迁移树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等 (如新建工程需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E区8号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24-52867453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抚顺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5.决定:由审批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