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办理材料 |
1.企业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发改委立项;3.土地使用证;4.修详规划总平图(规划局盖章);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勘报告;7.易地地块的土地使用证。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5773907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勘查。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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