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工程验核合格后,按照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未经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办理材料 |
1.发改委立项批复;2.政府土地批准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项目规划图纸;5.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通知书;6.人防工程施工图;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8.中标通知书;9.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10.质量监督申报表。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5773907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勘查。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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