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
办理材料 |
1、申请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点位的数码照片、拟设置效果图(实物件及电子档各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4、架设电器设备申请书或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登记表1份 1、彩色现状图及彩色广告效果图 2、含有项目基本情况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3、提供政府部门的批件及相关文件 4、与户外广告设置载体所有者签订的租用协议书 5、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E区8号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24-52867453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抚顺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5.决定:由审批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