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规划区内结合城市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拆除、迁移审批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区域内修建指定设置防空警报的10层以上建筑,警报设施基础和电源线路、控制终端及管理用房与该建筑同步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中支出。《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2001年5月26日)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要加强配套建设,逐步与军队的侦查、预警系统形成一体化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区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办理材料 |
1.建设、迁移、报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书; 2.建设、迁移、报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重新定位安装图; 3.同步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申请表。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5773907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勘查。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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