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承接省下放行政职权“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办理材料 |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规划图纸;3.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通知书、建设批准书;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竣工图纸;5.相关资质文件;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房屋测绘报告;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报告;9.防空地下室建设复核单;10.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11.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12.规划、消防认可文件;13.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文件和转换方案。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5773907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现场勘查、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勘查。 4.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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