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征收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4年10月18日颁布)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人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以上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经批准拆除的人防设施,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补建或赔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六、人防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5.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16.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办理材料 |
1.详细规划图;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1750元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5773907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按照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书缴费。 4.审核:相关负责人对所有材料进行核实。 5.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
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人防工程使用费、补偿费的征收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4年10月18日颁布)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人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以上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经批准拆除的人防设施,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补建或赔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六、人防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5.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16.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 2.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补偿承诺书。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
办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科 |
收费标准 |
使用费双方协商;补偿费1750元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联系电话 |
5773907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局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计算应缴费额:审批人员计算缴费金额。 4.审核:相关负责人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由分管领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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