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3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3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3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3年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3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3年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3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3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3年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3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3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领域内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领域内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修改、完善相应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监督及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建设中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方案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所属市政公用行业(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建筑工程、建设行业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墙改、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和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政府投资供热工程的项目建设、监管工作,负责供热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纪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为准则和文明执法等规定,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六)拟订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和管护、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排涝、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维护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和建设、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七)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市管市政设施进行维护,负责城区防汛的排水、排内涝工作,负责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相关项目的建设,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并对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验收,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和冬季除雪的组织协调、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和维护。
(二十)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城市市管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综合协调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研究拟订全市静态交通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各县区及市直部门落实城市静态交通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协调各县区及市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等交通项目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承担市静态交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以上职能,下设科室:办公室、综合计划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住房保障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市场监管和改革科、铁路项目建设科、勘察监管和建筑技术科、物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公用事业科、村镇建设科、工程质量监管科、安全应急监管科、勘察监管和建筑技术科、市容管理、循环产业开发建设管理科、园林绿化科、市政设施管理科、城市静态交通监管科、城管监督管理科、信访投诉科、目标绩效科、财务审计与国有资产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是: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超链接)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是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2023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4751.5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430.5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5321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4751.59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3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4751.59万元,比上年减少31641.74万元,减少214.5%,减少原因是:城建项目支出大幅减少。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3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4751.59万元,比上年减少31641.74万元,减少214.5%,减少原因是:城建项目支出大幅减少。
二、关于局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局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4751.59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430.5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5321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1.4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1.86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38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33.31万元,国防支出73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683.4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10.0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8.08万元,对企业补助10510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3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4751.59万元,比上年减少31641.74万元,减少214.5%,减少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3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4751.59万元,比上年减少31641.74万元,减少214.5%,减少原因是:城建项目支出大幅减少。
三、关于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66.3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683.4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4.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8.08万元。
人员经费2831.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334.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6.5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无出国(境)费用。2023年预算数比2022年预算数减少4.4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4.4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3年局机关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34.75万元,比上年减少18.8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54.8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无。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3年8个项目支出填报了绩效目标,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5161.28万元。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专项债务支出预算表,二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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