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住建〔2024〕151号
机关各科室: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经局讨论研究,现将《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抚住建〔2019〕79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3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纳入重大行政处罚行为范围,应当提请局案审委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市政府和局认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委)。局案审委主任为局长,各位副局长为局案审委成员,局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科科长兼任。
第五条 局案审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由局案审委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分管局政策法规科的副局长主持。
第六条 局案审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单数。
第七条 如需要列席会议,由局案审委办公室主任提出,经局案审委主任同意。
第八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案审委主任决定。
第九条 符合前款规定,应当提请局案审委讨论的重大案件,由局案审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局案审委主任确定并召集会议;
第十条 提请局案审委讨论的案件,局案审委办公室(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会同案件办理部门,事先形成案件材料,提前发局案审委成员审查,并通知会议时间、地点。案件材料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办理程序、适用依据、办理部门拟处理意见、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局案审委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合理、处理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局案审委集体讨论案件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情况。首先应汇报案件的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等;其次应汇报案件的调查过程、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等;然后应汇报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案件审理部门(法制部门)汇报。首先应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报;其次应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指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然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拟处理意见。
(三)集体讨论。各位成员应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发表意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集体讨论结束后,由局案审委主任汇总、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
(五)签字确认。参加案审委会议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能形成表决意见的,由局案审委主任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局案审委主任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集体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局案审委集体讨论案件由局案审委办公室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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