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顺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抚顺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24号 修正)、《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等规章、文件规定,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卫生费、垃圾排放管理费等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由受益人缴纳,用于城镇垃圾处理、垃圾场设施建设费用及垃圾收集运输补偿等。
第三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应缴费金额依法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制定。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即缴费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
各区政府、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APP协助缴费人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包括居民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经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收费协议的征收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其他居民征收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抚部队、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上年末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月1元计征;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上年末在册学生人数每人每学年4元计征,由学校负担。
(三)露天集贸市场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月0.5元。
(四)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征收标准为大型车辆每月每台10元,小客、小货、出租车每月每台5元,其它机动车辆每月每台3元。
(五)宾馆、招待所、旅社、商场、餐饮及医疗院所等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计征。征收标准:
1.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疗院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3元。
2. 各类商场、商店、超市、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
3. 餐馆、大型桑拿洗浴、酒店、酒吧、茶座、咖啡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8元。
4. 其它服务行业,主要指歌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馆、健身房、美容美发、游戏厅、网吧、影剧院、摄影彩扩、足疗室、大众小型浴室、台球社、小型医疗保健(不含医疗垃圾处理费)、药房、洗染房、中介机构、对外营业游泳池、收费旅游景点、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维修网点等,按使用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2元。
(六)视为垃圾的建筑废物、渣土的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采取市、区分成方式,除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上缴市级财政10%作为市级调控资金、90%作为区级财政收入外,其余城镇垃圾处理费市、区分成比例为3:7。各区应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将市级分成部分及时、足额上解市财政。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发改、财政、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未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月缴费额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拒绝、阻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涂改票据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委托从事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被委托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定价标准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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