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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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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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质疑投诉率,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住建厅于2006年出台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近年来,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定额及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进行了修改,新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发展。
根据2018年和2019年我厅组织的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由于建设部2017年底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短期内迅速增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流程生疏,实务操作能力低下,法定招标程序执行差,评标办法随意设置,量身订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时有发生,围标串标现象突出,造成招标投标质疑投诉也越来越多。
为此,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出台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这对落实“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招投标本质内涵,明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七章30条约8000字,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强调了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明确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的类型,以及工程量清单的重要性。
(三)第三章评标委员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组成、职责、抽取方式、回避条款,强调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四)第四章否决投标。明确了否决投标的情形,并强调了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五)第五章评标。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照谁编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了评标的流程、方法、规则,强调了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明确了详细评审的内容、分值,特别明确了技术标应进行“暗标”和“模块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不得传阅或抄袭其他评委的得分。
(六)第六章评标结果。明确了评标结果的法定效率,不得随意修改。明确了评标报告的组成。
(七)第七章附则。为本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时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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