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我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22日前,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沟通,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1.电子邮件:fsszjwgyc@163.com
2.联系电话:024-57500560 024-57500418(传真)
3.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监管科(请在信封上注明“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附件: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建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 〔2015〕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编制全市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等工作。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承担考生资格审查、实名身份验证、继续教育监管等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做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需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燃气行业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类人员”互相不得兼任。
第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本企业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年龄计算以申请报考时的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以《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规定为准),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燃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现职在岗职工(由报考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第七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承担。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主动报市住建局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培训实行社会化,培训机构按照住建部培训考核大纲开展培训,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培训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每班次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的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
第八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市住建局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市住建局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第九条 经专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市住建局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第十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住建局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的要求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统一编号,具体编号方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市住建局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住建局复检。复检部门应在接到复检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检意见。
合格证书复检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机构(单位)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情况等内容。
提出申请复检前,各专业从业人员应参加相应岗位不少于三十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育合格。
第十四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发放的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通用。
第十六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变动;从业人员流入的聘用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燃气经营企业报市住建局予以注销并公告证书作废。
(一)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二)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三)同一年度因违规作业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两次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以注销的。
第十八条 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内容包括:持证人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发证日期、继续教育、变更受聘企业和证书复检等内容。
第十九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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