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的要求,在关于颁布《抚顺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策事项概况
1、决策事项名称:关于颁布《抚顺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决策事项。
2、决策事项性质:规范性文件颁布。
3、决策事项内容:
《抚顺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依据供热条例和相关规范,并参照了沈阳、铁岭、锦州、鞍山等省内城市的相关收费规定制定,共13条。《抚顺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延续执行我市超高、阁楼等特殊供热收费方式:对于变更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实际用途为准收取热费;对于层高超过3米的房屋,每增高0.3米,加收10%热费,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算;对于安装供热设施或利用下层供热设施取暖的阁楼,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2.1米的部位按半面积收费。
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内容
1、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等,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
2、研究相关资料,实施社会调查,识别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判定风险程度;
4、结合分析结果,针对决策事项的风险程度和风险状态,确定初始风险等级;
5、针对风险因素和初步判定的风险等级;
6、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并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三、征求意见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是否支持本决策,以及对本决策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为便于征求和整理公众对本决策事项实施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责任单位设立了联系电话,并计划召开专项座谈会。公众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按本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决策事项责任单位取得联系并登记,决策事项责任单位酌情确定是否召开座谈会。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期限
本次公告意见征求时间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六、决策事项单位概况
决策事项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潘莹
联系电话:57500570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采暖热用户(简称热用户)交费、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的行为。
第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热收费的规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价格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金额等收取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第五条 采暖费交纳与收取应当遵循谁用热谁交费、谁供热谁收费的原则。采暖费交费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
第六条 热费执行住宅、非住宅两种价格,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变更使用性质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凡用于经营性的住宅房屋,按照非住宅价格收取热费。
第七条 未记入《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房屋,按新增供热面积加收热费。
第八条 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增高0.3米加收10%的热费,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第九条 安装供热设施或利用下层供热设施取暖的阁楼,净高在2.1米(含2.1米)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取热费,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取热费,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收热费。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公开收费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严禁违规收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由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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