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住建规〔2025〕3号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安委会《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我局现印发《抚顺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5日
(联系人:邵忠雨 联系电话:57500416)
抚顺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依法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实施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人和监护人。更换动火人、监护人、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应经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动火部位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保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
(一)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八条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作业区;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人员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
第九条 监护人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三)核查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五)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审核人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二)查验动火点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内区域有无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验现场保留视频或3张以上作业区无可燃物照片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并存档;
(三)应核查动火许可证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一致情况;
(四)应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情况;
(五)应核查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审核人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作业前对现场作业环境应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应当拒绝作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未经审批;
(二)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操作证;
(三)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四)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
(五)动火监护人脱岗;
(六)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的。
第十三条 电焊机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电源开关、用电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第十四条 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进行固定做好防倾倒措施,气瓶压力表数值应合格有效,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时,应将易燃易爆物进行移除,并采取遮挡措施,同时作业点下方设置接火斗,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前,应先检测识别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做好循环通风、专人监护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涉及防水作业加热棒、喷枪加热等作业应该纳入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或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项目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监护人需要留观30分钟,并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监护人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审核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查验现场保留视频或3张以上作业区无可燃物照片由项目部统一连续编号保存,保存时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执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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