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完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全力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二)严格落实两书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三)严格执行承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确保设计施工图文件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禁止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非法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确需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其他情形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五)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项目实施阶段的合理工期;对无法按原工期完成的,应重新制定合理工期,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六)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七)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约定结算节点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及时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㰪结算的理由。
(八)鼓励质量创优。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创优目标和奖惩措施,鼓励优质优价。在组织评标时,对保证工程质量的要素进行专题评定。支持总承包单位参与创建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并督促总承包单位制定明确有效的创优措施并严格落实。创优目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九)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压缩合理检测时间,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监理单位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发现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全面协调、督促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十一)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中足额计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进绿色施工。
(十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标注竣工时间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
(十三)加强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十四)加强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公示、网络公示等形式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等。交付使用前,应公开工程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抚顺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十六)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十七)加强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监督机构首次进场检查时,应及时查验建设手续、施工图、施工合同(包括工期压缩的专家论证意见)、检测计划及项目管理班子等有关内容;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形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九)强化预控联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建设单位因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事故、群访群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年之内,在实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阶段性验收、工程档案验收、消防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评优评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十)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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