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住建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等相关要求,我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抚顺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主要领导、市城建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市城建中心分管领导、各县区住建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勘察技术科、质量安全科,市城建中心质监中心、绿建中心,各县区住建局相关科室为成员。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或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4.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5.未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未按规定留置试样并标识;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未达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不满足所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明显不相符;
7.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20日-4月30日)
各县区住建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及工作部署。要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信息档案和检查台账。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日-5月15日)
各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专项整治
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检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15日-6月30日)
各县区住建局要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处理。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市住建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随机抽检当地检测工作。各县区住建局做好省住建厅督导相关配合工作。
四、相关要求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文件
资料、现场抽样、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
各县区住建局于4月28日前将本地检测机构信息台账(附件2)、联络人员名单(附件3)、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报市住建局勘察技术科;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勘察技术科。电子邮箱:kcsjjgk@163.com(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报送)
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等具体内容(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做好相应迎检准备。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7日
(联系人:朱 彤 联系电话:5750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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