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 《抚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
抚顺市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1日
抚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预售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住宅或非住宅)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证前、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全部预购房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抚顺市支行,抚顺市银保监局,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主管部门签订《抚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后,可以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银行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由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三方签订《抚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一个开发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按核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楼栋设立子账户。
第八条 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三方签订《抚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三)三方权利义务;
(四)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监管银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账户设立,同时将设立的账户、账号传送给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在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还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内容:
(一)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总额预算表;
(二)抚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三)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四)监管项目各节点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颁发部门应将开户监管银行、账户、账号打印在许可证上。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及收款方式在售楼处醒目公示,并配合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缴款POS机等供购房人缴存预购房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款时间和金额,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房人在交存商品房预购房款项时,可以通过开发企业项目售楼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缴款POS机或者监管银行开通的网点柜台,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公示的监管账户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账号应当与公示账号一致);再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缴款票据。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银行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购房人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已进行商品房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应当向监管银行发出预警,在特殊情况下经开发企业同意可以将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按项目所列转存至市住建局设立的政府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按照下列五个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主体结构施工层数达到总层数一半,申请支取已存入总款的35%资金。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主体结构施工封顶验收合格,申请支取已存入总款的65%资金。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验收合格证明;
(三)房屋主体及室内配套设施验收合格,申请支取存入总款的85%资金。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验收合格证明;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申请支取存入总款的95%资金。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五)配户交付使用并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支取剩余5%资金。应当提交商品房完成配户交付使用和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还应同时提交的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之后将校核结果和支付意见发送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后2个工作日内给出决策意见。
符合支取条件的,主管部门将同意支付意见以书面或者在监管系统内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予以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主管部门以书面或者系统内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监管银行核对信息,退房人与购房人信息一致的将相关信息送达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对(无法退房的除外)无误后通知监管银行将退房房款通过转账退还给购房人。其中,有商业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贷款部分返还商业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账户。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暂停该项目网上签售功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规定将收取购房人全部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遇到司法、监委部门查封冻结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将信息通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支付监管资金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主管部门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取消与其合作关系,构成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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