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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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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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都有哪些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对于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全额为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4.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费率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未参保的,要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补缴费额=项目工程总造价×1‰×(剩余天数÷总天数)。追加工程预算的,应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追加工程预算资金×1‰。
5.职工受伤符合那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职工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受伤具有什么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是故意犯罪的;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8.谁是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时限如何规定?
答: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在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0.在受伤治疗期间应当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1.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怎么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1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4.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享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6.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是拒绝治疗的。
17.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
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三)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四)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如何领规定的?
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一领取。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依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以该职工死亡时供养亲属的条件进行核定;(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起算时间,为职工死亡的次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该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其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为职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如何规定?
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依据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其他与伤残等级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变化后的伤残等级调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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