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住建〔2021〕102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抚顺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抚建发〔2007〕2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抚顺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通过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由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副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人(副组长)应当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依据为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效的工程合同等。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三)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五)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六)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二)门窗质量;
(三)护栏质量;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质量;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六)室内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采暖工程质量;
(八)室内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九)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十)室内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
(十一)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应包括验收单位各方职责和义务、验收小组成员分工、验收依据、检查部位(应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方法、检查工具、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分户验收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
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四)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五)分户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六)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分别签字并盖公章。
(七)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分别签字并盖公章。参加分户验收的物业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人(副组长)也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随机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2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标牌的规格为400mm(高)*600 mm(长),材料宜选择花岗岩或不锈金属板,字体采用凹刻宋体、楷体,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醒目位置,高度在2.5m至3m之间为宜。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十六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并在户内显著位置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公示,还应在楼内公共部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公示。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写入监督记录。发现分户验收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发现分户验收记录明显失真,存在“渗、漏、裂”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八条 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抚建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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