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承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17号)文件精神,2020年6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证书核发工作由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现将《抚顺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建筑业施工业遵照执行。
附件:抚顺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8日
抚顺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承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17号)文件精神,2020年6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考核及证书核发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为完成好此项考核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申报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
2.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3.具有相应的学历(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专业技术职称、安全生产工作经历2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或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4.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除外)。
5.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报人应提交材料
1.《抚顺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系统导出,粘贴照片、加盖公章)一人一份。
2.本人身份证。
3.学历(最高)证书(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
4.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有聘任(或任职)证明;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注册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有企业聘任证明。
以上资料,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原件,进行系统审核。
四、考核程序
市住建局负责考场认定、考试过程抽查、考核证书认证盖章等工作;负责组织考试、办理变更、注销、延期以及合格人员入库等具体工作。
(一)考核合格证书新办
1.考场认定
承担安全生产考核的考场,由市住建局择优选择(2020年的考核工作,可继续由原确定的考核机构承担),并进行公示。考场要具有满足“安管人员”考核的专用场所,承担考核所必须配备的考核设施。市住建局要定期对考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到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2.时间安排
根据“安管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应在考试日期20日前,公布“安管人员”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地点、场次等),于考试日期5日前核发准考证。
3.跨市考试
对需跨市考试的“安管人员”,其所在企业应在考试日期15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地考试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于考试日期10日前,将跨市考试人员信息,提交至组织考试的市住建局。组织考试的异地市住建局于考试日期前7日,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企业所在地市住建局,并由企业所在地市住建部门于考试日期5日前核发准考证。考试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考试的异地市住建局承担。
4.报名审核
新办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经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向市住建局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到市住建局进行资料原件审核。
(二)考核合格证书延续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管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经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向市住建局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三)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1.同市变更:“安管人员”在本市内更换受聘企业的,由市住建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证书编号不变。
2.跨市变更:“安管人员”跨市更换受聘企业的,由转出市市住建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后,“安管人员”到转入市市住建局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有效期,并由转入市市住建部门予以编号。
3.跨省变更:“安管人员”跨省变更的,由转出市市住建局为其出具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安管人员”跨省转入本市的,由市住建局按照转入信息办理新证书及编号。
(四)考核合格证书注销
“安管人员”需注销合格证书的,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后,打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将合格证书送交到市住建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水利、交通安管考核合格人员入库
经水利、交通安管考核合格,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将人员信息录入“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所在企业工作人员携带人员证书、身份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员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录入,市住建局受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五、合格证书核发要求
(一)证书
1.证书样式
合格证书按照建质「2015」206号规定的证书样式制作,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褐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加盖“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考核发证单位处加盖“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编号规则
为保证“安管人员”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新“合格证书”的编号延续原使用的城市代码、流水序号、专业类别进行编制:辽建安+所在市英文代码+三类人员代码+发证年份+证书流水次序号(5位)。
(二)管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⑵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⑸违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⑴“安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⑵“安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⑵种情形,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安管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⑴“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⑵“安管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⑶“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⑷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⑸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发生本条⑴种情形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需重新申请考核。
4.对“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⑵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六、考核工作平台
1.“安管人员”考核工作全面依托“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部门考试信息发布、本地企业考试申请、异地考试申请、各地公章图样上传备案等工作,通过此平台实现。
2.“安管人员”资料审核、合格证书等,均到抚顺市政务大厅市住建局窗口办理。
3.“安管人员”培训、考核,到市住建局择优选择考核机构认定的考场进行。
4.“安管人员”考核,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或模拟现场方式进行。
七、加强管理,主动服务
1.严格考核工作管理。严格考核管理、明确考核时限、规范考核流程,不得擅自增加考核环节、提高考核门槛。除相关法律规定“安管人员”必须参加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外,不得以安全生产考核为由,额外增加教育培训科目,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前置条件。
2.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按照“住建部令第17号”和“辽住建[2019]66号”规定,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次告知,提高审批效率。通过网站发布、窗口出示等多种渠道,及时告知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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