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2日
抚顺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和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18]28号)及《关于印发抚顺市贯彻落实辽宁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抚环改办[2019]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 的扬尘治理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住建局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住建局局长韩学军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副局长解辉、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刘宝军担任, 成员由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区)、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副局长及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2、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负责编制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开展从业人员扬尘防治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后期配套、渣土清运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3、监理单位要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监理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制定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治理措施。监理单位要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
(二)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管责任
1、市住建局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政府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对辖区或主管行业范围内多次发生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县(区)、经济开发区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工作约谈。
2、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政府负有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属地责任。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查处。对严重违反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县(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1、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全封闭的围挡。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周边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周边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
5、在土方开挖、回填以及破除产生扬尘时应采取湿法作业。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6、建筑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7、城区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视频监控中心(室),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配置监控点数。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3月25日前,各县(区)住建局对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的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项目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3月26日--5月31日,全市所有在建或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制订所承建项目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方案,并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对自查摸底发现本项目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方案整治重点对本地区所有在建施工工地进行详细排查,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和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各县(区)住建局应将其发现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作为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评定和年度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清除建筑市场。
(三)巩固成效“回头看”阶段(2015年6月1日—11月30日)。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对施工扬尘污染进行认真整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9年11月底前,各县(区)住建局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面推动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县(区)住建局要对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住建局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舆论宣传。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对落实各项要求不力,发生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县(区)住建局要根据《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启动对应的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建筑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住建局要将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实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