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
根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按照我市《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问题边督边改工作的通知》(抚环改办[2018]29号)工作安排,我委制定了《抚顺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抚顺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进一步加强监管、压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和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
一、工作标准
1、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全封闭的围挡。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周边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周边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
3、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需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6、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7、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8、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9、城区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视频监控中心(室),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配置监控点数。
二、治理责任
(一)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接受市区监管部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2、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开展从业人员扬尘防治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土石方开挖、后期配套、渣土清运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接受市区监管部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3、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治理措施。监理单位要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建设单位接受市区监管部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监理责任。
(二)监管责任
1、市住建委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各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对辖区或主管行业范围内多次发生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严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工作约谈。
2、各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负有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属地责任。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查处。对严重违反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县(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26--11月30日,各城区、经济开发区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日--12月7日,各城区、经济开发区对本地区建筑工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落实整改措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8日--12月12日,各城区、经济开发区要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城区、经济开发区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市住建委。
(二)强化排查治理。受气候影响,我市建筑施工工地虽然均已停工,但各城区、经济开发区 要树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永远在路上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问题边督边改工作,立即行动,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排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继续巩固治理成果,并将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大排查及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2日前报市住建委。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城区、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启动对应的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建筑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城区、经济开发区要以本次大排查工作为契机,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实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联系人:宗潇 联系电话:57500416 电子邮箱:zlaqj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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