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抚顺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抚安委[2018]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抚顺市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抚安委[2018]9号)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消除和减少事故隐患,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关口前移,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以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和精准化监管为抓手,以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长效机制。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三、重点工作
(一)企业层面
1、排查风险点。企业(在建项目部)要组织安全、管理、技术、生产、设备等技术人员和专家,根据本企业过去发生的事故、险情和同行业发生的事故,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和预判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确定风险类别(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等危险因素);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
2、确定风险等级。企业(在建项目部)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1)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的;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字[2018]31号)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所列内容;
(4)具有中毒、爆炸、火灾、坍塌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5)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在建项目部)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在建项目部)“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企业(在建项目部)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在向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风险管控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明确管控措施。企业(在建项目部)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做到一岗位一清单。重大风险的管控由企业负责;较大风险的管控由项目部负责;一般风险的管控由班组负责;低风险管控由作业人员负责。
4、风险公告警示。企业(在建项目部)要公告本企业(在建项目部)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让每一位从业人员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重点岗位,强化监测和预警。
5、排查整治隐患。企业(在建项目部)要严格落实“班组日查、项目周查、企业月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和频次,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实现隐患上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6、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在建项目部)要根据风险预判评估情况,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在事故风险、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7、防控职业危害。企业(在建项目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二)主管部门层面
1、建立健全风险分析研判预警机制。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主体要督促企业按照《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进行项目自评和监管部门考评,将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结合,每季度汇总所监管的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以及与企业风险因素相关的风险数据,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全行业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图,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
3、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转变“保姆式”监督方式,将监督检查重点从现场实体防控转向企业安全管理行为,从查找纠正现场隐患转向发现解决安全管控漏洞,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4、强化“两场”联动监督处理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职责,并按照《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真正将施工现场存在的不良行为、违规行为实时反映到市场行为中,对市场行为做出的处理要相应的落实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中,让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敢违法、不敢违规,不敢触高压线。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
各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安监站充分考虑所监管在建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风险点分布等情况,各确定至少一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且在同类型企业(在建项目部)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企业(在建项目部),进行先行先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强化示范带动,实施整体推进。各单位在考察、论证的基础上,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确定的示范企业(在建项目部)报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二)推广运用阶段: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在全市规模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系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入抚企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现场均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建委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主任任组长,市住建委相关科室、县(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强化跟踪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整体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细化分工、明确时限、抓好落实,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检查、同通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牢牢筑起双重预防安全防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对工作被动应付、体系建设落后的部门和企业要通报批评,对没有及时发现、管控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并酿成事故的要严厉追究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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