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城建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23号),我们制定了《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适用本细则。
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全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记分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首次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者,记分自动清零。
第五条 记分实施部门发现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当场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表》(附件1,以下简称《安全记录表》)或《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质量记录表》),一式两份,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一份留给被检单位,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留存。
第六条 项目经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由项目经理任职的施工单位于《安全记录表》和《质量记录表》送达7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申诉时,应提交《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代理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记分实施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制发《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调查处理意见》(附件4)。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记分实施部门应将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事实、记分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逐级上报。由有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九条 各记分实施部门应设专人负责, 汇总所监管地区的记分情况,并将汇总结果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住建委于每月15日通过网站公布全市项目经理记分情况。各记分实施部门根据公布的记分对项目经理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表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表
3、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申请表
4、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调查处理意见
5、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月度记分汇总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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