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单项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城区内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
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
第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自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企业及项目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每月25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录B)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2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于每月30日前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的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附表1),只需首次填报时提供;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附表2);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表3);
(四)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附表4)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附表5)
(三)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项目自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评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6)。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具体责任单位。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项目,所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1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在建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季度结束下月2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6)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附表7)。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评先推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建议省住建厅限期重新考核。
第二十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
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
5、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
6、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7、抚顺市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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