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依据: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73号)二、各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相关细则,细则中应包括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发证、复检、变更等工作制度,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信息的公布,培训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等。
2.编制过程: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建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 〔2021〕26号)等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印发《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抚住建〔2020〕120号)。该规定自2020年8月印发以来已到5年有效期,根据相关要求,对该规定过去5年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评估,该规定总体上得到了有效执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条款滞后,如在燃气从业人员报考条件,合格证书复检、变更、注销方面及县区监管责任等不再适应当前燃气行业管理形势。我局借鉴了其他先进省市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本办法。已征求各县区住建部门、全市燃气经营企业意见,完成向社会征求意见,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已按相关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市住建局党组会议审议。
3.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谁来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编制全市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等工作。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承担考生资格审查、实名身份验证、继续教育监管等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做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变更、复检等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二是明确“谁要培训”“怎么培训考核”。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类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取相应证书、持证上岗,同时详细规范了燃气从业人员报考条件、培训考核方式、继续教育、发证等工作制度及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信息的公布,培训机构的确定等。三是明确证书“怎么管”。进一步完善合格证书变更、复检程序及要求,明确复检内容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机构(单位)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情况,同时要求各专业从业人员提出申请复检前应参加相应岗位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新增注销燃气从业人员证书内容,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同一年度因违规作业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两次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其他依法应予以注销等情形由县(区)、燃气经营企业报市住建局予以注销并公告证书作废。
4.工作亮点:一是对抚顺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全过程的监管进行了重新梳理,形成“市级统筹、县区属地监管”的管理模式,确保监管到位。二是完善合格证书复检程序及要求,涵盖从业人员履职情况、安全事故情况,进一步强化对燃气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管。三是《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及时跟踪从业人员变动、继续教育、证书变更、注销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5.文件解读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文件解读人:魏世众
7.解读人办公电话:5750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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