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严厉查处我市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欠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加强征缴城市(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和代征人
自2018年1月1日起,市政府授权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缴主体,委托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为代征人。
二、征缴时限
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时段内。
三、征缴范围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欠缴上述时间段污水处理费的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
四、征缴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抚发改发〔2016〕361号),执行居民用户0.95元/吨,非居民用户1.40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五、征缴方法
依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征缴。
代征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上述《通知》收缴污水处理费,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特殊情况处理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排水户已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七、法律保障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缴费用户应按期足额缴纳当期污水处理费,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与代征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费收缴协议》,依照协议偿清欠款。在2022年10月31日前未缴纳欠款和签订《污水处理费收缴协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欠费用户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依法处以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