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联系人:王姝霖 联系电话:52626210)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审批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
二、在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取消施工、监理两项合同备案环节。相关企业如需通过合同备案信息上传企业业绩,可自行到原备案机关办理。
三、将“到位资金证明”材料替换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的要求,各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联系人:唐地 电话:024-23447616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