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完善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加强源头治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源头治理
(一)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活动
1、严禁违法发包行为。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发包或者在招标发包过程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肢解发包等各项违法活动,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
2、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工程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把工程分包。市场参与各方主体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监督机构要从严审核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三)规范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要及时发放施工许可。
二、 加强现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开工后补办手续行为;建设单位要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二)压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
(三)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
(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按规定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加强各环节检查。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一)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二)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施工企业要积极落实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工作,完善人员管理系统和资料,加强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落实劳务用工工资支付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加强行业监管,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巡查、抽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大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创新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市住建委每年至少开展1次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并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专项检查,并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县区监管行为。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的工程全面检查1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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