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设资金审核,完善工程价款结算,从源头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8]44号)及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金额,从接到完整结算相关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分别为20天(500万元以下)、3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45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和60天(5000万元以上)。
三、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
四、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五、将竣工结算作为竣工备案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备案时,必须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结算文件,方可予以备案。
六、对于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施工企业及时函告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属实,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请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落实。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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