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8]4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
二、对企业提供的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
四、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出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证明,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请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落实。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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